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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09-09-07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主体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确定: 1.驾驶员在雇佣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雇佣情形下,驾驶员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车辆所有人(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雇员的行为超过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仍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

2.
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未尽注意或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期间,承租人使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期间,借用人使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或者出借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出借人和借用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车辆买受人或控制人下落不明时,可判令车辆原登记所有人分担部分赔偿责任。

5.
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在购买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是购买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6.
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在车辆交付修理或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修理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7.
盗窃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
车辆被质押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作为质押标的物被质押后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9.
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包人、承包人应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10.
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在他人名下,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关于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免责的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
11、盗用他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办理入户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用人或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12、挪用他人车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挪用人或机动车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挪用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机动车所有人或控制人无偿邀请或允许搭乘的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控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乘车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机动车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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