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工伤期间单位是否能以已获得其他经济补偿为理由而拒付工人工资?
发布日期:2013-02-03    作者:聂晓东律师
       因为无偿加班期间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尾椎骨折,司机给了部分补偿. 在家养伤期间单位还应该不应该给我发工资?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现有信息答复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还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您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已经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您可以在停工留薪期间,要求单位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给您发放工资报酬。交通事故责任人对您的经济补偿不能作为单位不发放工资的理由。您在和单位就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如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你帮助。咨询人A71811049866对最佳答案的评价:谢谢您的回答,以后有问题请您多关注。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