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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补助?
发布日期:2012-09-09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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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自200811日实施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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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存在几种情形:A 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者不愿意;B 在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愿意; C 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那么A情形下,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BC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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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离职了,因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但是双方都没有有力证据来证明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合同未能续签。怎么处理呢?司法实践中,应由用人单位对此负举证责任,以此来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又在原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未表示反对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只要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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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中规定: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还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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