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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3-02-03    作者:徐涛律师
结合自己的业务实践,就民间借贷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跟大家提几个注意点,以供参考:
1、杜绝所谓的“君子协议”。

   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 君子协议”。有些出借人认为借贷不会出现问题,或者碍于情面,就不让借款人写借据,当借款人不还款时出借人无法起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借款人将款还给出借人时,嘱咐出借人将借据撕毁,而出借人由于某种原因没有照办,最后竟惹出一场官司。特别是当借款人不能一次性还清借款时,出于内疚的心理,不让出借人在收到部分钱后写收条,而出借人之后不承认时,借款人也只有吃“哑巴亏”。所以,必须要掌握“先小人后君子”的协议,哪怕是亲朋好友,借钱时也最好不用“口头约定”、“君子约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借款时应书写借条,还款时不忘讨回借条,如果还款时出借人未将借条带在身上,让出借人收钱后写个收条予以证明也是可以的。

2、借款合同尽量规范一些。

包括借款的数额、利息的计算、还款的时间、还款方式等。计息和还款时间要明确具体;利率表述应清楚,并且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我们经常看到对利息的是这样的约定,如“月息一分”,这样也并非完全不可。但是尽量要表述明确,比如采用数字表述,如“年利率10%”等等。

除利息外,在还款时间上也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不好意思斤斤计较,有的直接就写“年底还清”,也不写是哪一年的年底,理解起来容易发生歧义。

3、不要随便给他人担保。

借贷就少不了担保,而近年来民间借贷出现担保问题的很多。有人把“担保人”写成“证明人”或“见证人”,还有人把“介绍人”又写成“保证人”,那么在出借人起诉时,选择谁为被告就成了一个问题。

4、及时追索借款。

只要借款人逾期不还,或发现其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就立即将其诉诸法律,从而也可以避免因诉讼时效已过而痛失胜诉权的现象。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2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

5、尽量避免直接交付现金的形式。

因为如果一旦进入诉讼程序,那么作为出借人的原告必须对整个借款过程进行举证,那么如果是通过现金交付的,很可能对于出具借条之后给付借款的过程很难说清,尤其是比较大额的借款。那么,我建议,有条件的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而且是必须转到借款人的账户。那么,整个过程是比较完整的。当然,如果数额比较小,除了借条之外,没有其他证据,那么可以通过交易习惯来进行认定。

6、确保借款人和实际收款人的一致性。

这个问题非常关键,实践中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就是实际收款人和借款人是两个主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目前在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如果借款人要求将款项打入他人账户,务必要求其出具书面的打款指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7、 若用房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因为其特殊属性,如果要作为抵押物,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生效,否则不具有对外的效力。


8、其他。

在借据中要求借款人提供其复印件等作为附件,并要求其写明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将来起诉之用。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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