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52 条第2 款: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新法第274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变化:
将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分为两档(一律不公开和一般不公开)的规定改为一律不公开审理。
考察方式:
1、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未成年人,以审判时为准加以判断;
3、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