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刑诉法条变动:未成年人案件的其他特别规定
发布日期:2013-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270条第2、3款: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考察方式:

1、讯问笔录和法庭笔录要交给到场的相关成年人阅读或宣读;

2、讯问女性未成年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而非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新法第270条第4款: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考察方式: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陈述。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