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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保外就医的证明
发布日期:2013-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旧法第214条第3款: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新法第254条第4款: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变化:

开具证明文件之前必须先经过诊断。

解读:

实践中,有的医院直接开具证明文件,极不严肃,此次修改要求必须在诊断的基础上才能开具证明文件,以防止保外就医被滥用。

考察方式:

1、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非省级医院;

2、必须先诊断再开具证明文件;

3、是开具证明文件,而非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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