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214条第3款: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新法第254条第4款: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变化:
开具证明文件之前必须先经过诊断。
解读:
实践中,有的医院直接开具证明文件,极不严肃,此次修改要求必须在诊断的基础上才能开具证明文件,以防止保外就医被滥用。
考察方式:
1、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非省级医院;
2、必须先诊断再开具证明文件;
3、是开具证明文件,而非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