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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外商投资企业法
发布日期:2013-01-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企业的资本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经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3.合营企业机构
(1)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营企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2)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l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4.合营企业争议的解决
合营各方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合营各方可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解决争议。仲裁可以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提交被诉一方的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进行。如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中国的法院起诉。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一致约定的方式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与亏损的企业。
法人型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人型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合作各方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作企业的机构与经营管理
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确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经营管理机构设立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三、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2.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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