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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预测:企业国有资产法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 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节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义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节 国家出资企业
一、国家出资企业概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有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三、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监管和风险控制机制,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对其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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