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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抢劫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案情】某日中午,王某(女)用夫妻俩共同积攒的存折从银行提取了现金30万元。当她行至停车处时,遭数人持刀抢劫,30万元现金被歹徒全部抢走,王某还被歹徒打伤。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查明组织策划此起抢劫案的主谋正是被害人王某的丈夫张某指使其好友李某、赵某等人所为,遂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抢劫罪。
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30万元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纠集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为己有,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主体较为特殊,张某是王某的丈夫,其指使他人抢劫自己的钱,没有侵犯他人财产,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也不明确,不宜定罪。
评析】笔者比较支持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张某主观上具有独占的动机,符合非法占有的特征。首先,从所有权归属看,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本案侵害对象的30万元钱是张某、王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张某个人财产。其次,从被侵害财物占有的归属看,案发时该30万元钱处于张某、王某的共同占有之下。再次,从行为的动因看,张某的行为在于破坏自己与妻子的共同占有关系,为自己建立一种新的占有——“个人占有关系,从而达到独占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完全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
第二,张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指使他人采用了暴力手段。李某、赵某等人实施了暴力抢劫行为是非常清楚的,张某作为指使者,对李某、赵某等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共同犯罪原理的应有之义。即,张某不但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伙同李某、赵某等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理应构成抢劫罪。
第三,本案与一般抢劫案件存在量的区别,但没有质的区别。说其存在量的区别,是指本案的犯罪数额不应像一般案件简单地予以全部认定,而是应将张某自有部分(一般为夫妻平均分担)予以扣除;说其没有质的区别,是指虽本案主体较为特殊,张某的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一样均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所述,婚内抢劫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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