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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实务:著作权的取得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2013-01-22 09:50:01.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法律顾问实务:著作权的取得。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一)著作权的自动取得
  1、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且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提示: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取得法律 教育 网
  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3、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三)著作权的转让取得
  通过与著作权人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其他人可以合法取得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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