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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实务:公司董事会的实务操作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2013-01-23 08:50:57.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法律顾问实务:公司董事会的实务操作。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一、董事会概述
  董事会通常是必须设置的机构。只有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由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
  提示:董事会的职权(注意: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会的职权。)(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提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三个职务由董事会任免,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示: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属于经理的职权。)
  二、董事会会议的运作
  (一)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提示:(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
  (二)董事会决议
  1、董事会决议也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三)董事表决权代理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则上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议,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董事的表决权可以由他人代理行使,但有三点应当注意:(1)代理权的委托必须以书面为之;法律*教育网(2)代理人仅限于其他董事,董事以外的其他人不能担任代理人,这与股东表决权代理不同;(3)授权应当明确,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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