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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定义、特征、分类以及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3-01-22    作者:徐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义。
  附条件合同特征
  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特征有: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④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⑤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如“若将此屋买给丙,则租给你” 。
  条件的两类:
  ①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②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第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第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但在生效前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编辑点评: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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