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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定义、特征、种类及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3-01-22    作者:徐涛律师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定义: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
  1、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分类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 全部无效合同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
  按照无效的原因,分为: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6、58、59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2、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3、特殊的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追缴财产)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编辑点评:合同无效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的不同,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本文就无效合同的定义、无效合同的特征以及合同无效的原因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做了相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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