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行为内容。
(1)“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接受枪支质押进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支。
(2)“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犯罪界限。
(1)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能数罪并罚。
(2)区分本罪与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的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的行为,后者要求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