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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败诉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必须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日前,一家保险公司因为没有严格执行这一规定而输了官司。
      2003年8月26日,重庆南部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南部公司)的一辆车在宁夏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南部公司遂向中国太平洋财险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下称巴南太保)理赔。不想,遭到拒绝。
      巴南太保拒赔的理由是,保险合同已明确指出,该车的指定行驶区域是市内。南部公司却认为,保险公司并没将此意在保险合同和附件中明示。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南部公司一怒之下告上法院。巴南区法院判决巴南太保支付保险赔偿金4.2万余元。巴南太保以在投保单上提醒投保人详细阅读免责条款为由,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十分明确:“保险人对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解释。”市一中院以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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