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驾驶车辆在快速路上行驶中为躲避突然出现的行人,汽车撞上马路牙子,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后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685元。理赔中,保险公司认为汽车撞上马路牙子只是造成底盘受损,可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仍然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致使汽车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保险公司推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拒赔。
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杨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
杨先生起诉的理由是,当时事故地点位于快速路上,来往车辆很多、速度极快,自己启动车辆只是为了将汽车从主路移到辅路,并不是保险条款所称的“继续使用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免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在车辆底盘受损、发动机缺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起诉。
有人要问,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不是保险条款规定的吗?的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承担发生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车辆损失所进行抢救行为导致的合理费用;事故发生以后,为防止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而进行的行为导致的合理费用。因为这些都是合理的施救和保护费用。
什么属于合理的施救费呢?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保险车辆出险时,为了减少车辆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称为施救费。如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行驶能力而雇用吊车或拖车等进行抢救的费用;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的合理费用;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费用等。同时,施救费的最高赔偿限额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