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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刑法重点之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3-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刑法重点之信用卡诈骗罪。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刑法高频考点信用卡诈骗罪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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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种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五增加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二)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法律 敎育 网

(四)对象

是否必须区分对机器使用还是对人使用?有争议,今年建议不区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借记卡视为信用卡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六)盗窃、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抢劫罪,不定信用卡诈骗罪

这里的盗窃信用卡必须是真信用卡,盗窃假信用卡并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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