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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刑法知识点之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含借记卡。

  2、“使用”、“冒用”必须是依照信用卡的通常功能予以利用的行为。信用卡的通常功能包括取现、转帐、消费和透支。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质押骗取钱财的,构成诈骗罪。

  原则上在机器(ATM机)上使用的,构成盗窃罪。只有在银行或者特约商户(POS机)使用时,才是信用卡诈骗罪。但最高检司法解释却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在ATM机上使用也定信用卡诈骗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他人信用卡需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拿的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那就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如果是使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但却处分了他人财产的,应定侵占罪。

  4、骗得、夺得、侵占、拾得他人信用卡而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抢夺、诈骗、捡拾、侵占他人信用卡,本身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在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时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数额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这里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在ATM机上使用);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6、抢劫信用卡的,如果行为本身达到了抢劫罪的危害程度,构成抢劫罪。当场使用信用卡的,只评价为抢劫罪一罪。如果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以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7、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由于银行事前有了概括的财产处分的意思,所以无论在机器上还是在银行使用,都只定信用卡诈骗罪。

  8、恶意透支:

  (1)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签订领取信用卡的合同时,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无论在银行还是在ATM机上恶意透支,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领取信用卡后,偶尔起犯意,在ATM机上恶意透支的,成立盗窃罪。

  (2)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持卡者。盗窃犯不是持卡人,所以盗窃犯对盗窃所得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如甲盗窃了一张信用卡,这张卡里面存有1万元钱,还可以透支5万元。于是甲分两次把6万元钱全部消费掉。甲对于卡内存的1万元钱构成盗窃罪,对于多透支的5万,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如果一次完成消费行为,成立想象竞合犯。“盗窃并使用的”是狭义的使用,不包含银行对持卡人赋予高度信任的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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