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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经济法: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发布日期:2013-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仲裁时效(F27):1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可以中断和中止。

例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2、一裁终局

对下列争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F47):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诉讼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应在5日内作出)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庭逾期(45+15)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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