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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法制史之明清时期的法律
发布日期:2013-0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明朝法律制度的变化

  1、明律与明大诰(真题提示:08年灾区卷一第58题)

  (1)《大明律》(朱元璋废宰相以后,直接负责六部)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律,共计7篇30卷460条。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30卷进460条。

  2、《明大诰》(主要是朱元璋本人亲自审判、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或者是就重大案件的判决批示,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命令各家人手一册,犯罪后如果拿出大诰可以减轻犯罪)

  3、《大明会典》: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4、奸党罪与充军刑

  《大明例》中设立维护皇权的“奸党罪”。“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同时,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并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

  5、廷杖制度与厂卫制度(皇权专制最集中的体现,严重破坏了国家正常的法律秩序)真题提示:08年灾区卷一59题

  6、采用“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一般常规犯罪,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

  二、清朝法律制度的变化

  1、《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清代的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3、《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三、明清时期司法机关(注意与唐宋时期司法机关进行比较各机构职能的转移)

 

明清时期

刑部

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负责以下事务: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徒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

明代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都察院掌纠察

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明代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四、明清时期会审制度

 

(1)秋审

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

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

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其情可怜,其罪可疑),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3)热审

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夏天炎热,及时清理牢狱,徒流刑以下减等或者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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