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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宪法:特别行政区自治
发布日期:2013-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治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省市地区相比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具体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的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些权限是内地省份所不具有的,即使是民族自治地方,与其相比,也落逊一筹。

对外事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也是其自治的特色。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包括:

(1)参加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2)在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发展对外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3)以适当形式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4)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

(5)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有权实行出入境管制;

(6)可在外国设立官方或者半官方的经济或贸易机构,报中央备案;

(7)经中央协助或授权,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相互签证协议;

(8)经中央批准,可允许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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