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发布日期:2012-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现代刑事诉讼概述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特定社会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包括以下四个层面的基本特征:
首先,在价值理念上,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是一种以“自由、平等、博爱”为价值底线的法律制度。
其次,在制度功能上,通过程序控制国家刑罚权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首要使命。
第三,在诉讼结构上,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表现为以诉讼职能分立为基础的控辩审三方结构。
控辩审三方结构是“司法最终裁决”这一法治原则的客观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宏观上采取步进式的阶段构造,公安、检察、法院彼此相互独立地完成侦查、起诉、审判等具体诉讼活动,因此,控辩审三方结构仅存在于审判阶段(也即狭义的诉讼阶段)。
第四,在具体内容上,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尽管存在着细节上的差异,却都不同程度地遵循了特定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
第二节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现代法理念与现代刑事诉讼
作为现代法的一部分,现代刑事诉讼法同样以尊重个人权利为其基本理念。具体而言,在刑事法领域,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在结果意义上,任何人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第二,在过程意义上,国家不得以追诉犯罪为名任意限制个体权利。
二、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础性理念:实体真实
实体真实是与实体正义密切相连的一种诉讼理念。在刑事诉讼领域,实体正义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无辜之人不受定罪;第二,实施犯罪之人被判有罪;第三,定罪之人得到与其罪刑相当的惩罚。显而易见,上述三个层次的实体正义都与真实发现密切相关。换句话说,在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对于无辜者,通过查明事实真实,可以防止其受到不应有的处罚;对于有罪者,通过查明事实真相,则可以给予其应当的惩罚。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事实发现直接关系着国家刑罚权的公正性与公民个人的生命和自由,因此,一般认为,在事实问题上,刑事诉讼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真实而非形式真实。
1.实质真实
刑事诉讼因涉及国家刑罚权与个人基本人权,为求无纵无枉,理应采实质的真实发现主义。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实质真实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指裁判者在认定犯罪事实,应当依据诉讼程序中依法可资借助的所有证据,而不能局限于当事人所举证据。因此,实质真实是与证据裁判联系在一种事实观,它尽管以探求诉讼前发生的案件事实为基本方向,但是,其事实认定却只能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
2.积极的实质真实与消极的实质真实
积极的实质真实主义与古典报应刑理论的必罚主义相契合,强调对所有犯罪毫无遗漏地发现并予以制裁。与强调最大限度地追惩犯罪不同,消极的实质真实强调追惩犯罪的准确性。
基于诉讼职能的分离,裁判事实的形成更多地体现了消极的实质真实的要求:第一,法院应当积极地对指控犯罪事实进行周密的审查和批评;第二,裁判者只有在确信被告人有罪时才得对指控犯罪予以认定,与此相应,“疑罪从无”理应成为“刑事审判的铁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