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合同法讲义:承诺规则
发布日期:2012-1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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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法律 敎育 网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的构成要件有五:①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且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根据《合同法》第30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31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见【例1】)。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28条,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合同法》第29条规定,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迟延,除非要约及时通知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⑤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拘束的意思)。(见【例2】)。
2.承诺期限的确定。承诺必须在承诺的期限内到达。(1)首先,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依照该期限。(2)要约人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分两种情况:①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应“即时”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即时”,指尽其客观上可能的迅速而言,应根据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比如,以电话为要约,电话突然中断,马上再拨通而为承诺,应认为即时作出承诺。再如甲邀乙至餐馆就餐并磋商合同,甲在席间提出要约,乙在离席前作出承诺的,也应认为系即时承诺(见【例3】)。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要约,承诺期间为要约生效后的合理期限。
【例1】甲公司向乙农场发了一份订购棉花的要约,关于甲、乙履行合同的期限,要约均用“农历某月某日”表明。乙给甲发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限内到达,表示完全同意甲的要约,
但乙在承诺中将要约中提出的甲、乙的履行期限均改为“与农历对应的”“公历的某月某日”。①《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②乙虽在承诺中将履行期限由“农历计算法”改为“公历计算法”,但履行期限并未变更,乙的承诺未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乙的承诺有效。
【例2】4月1日,甲给乙写信说:“把我的A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你”。乙当日回信说:“如果我老婆没意见,就这么办。”4月3日,乙给甲发短信说:“那个事,我老婆没意见”。①乙4月1日的回信不构成承诺,因无受拘束的意思。②乙4月3日的回信构成承诺,甲、乙的买卖合同于4月3日成立。
【例3】甲、乙吃饭时,甲对乙说:“这个手机5000元卖给你,你看怎样?”乙顾左右而言它,到分手时一直未作反应。三天后,乙给甲发传真表示同意,甲未置可否。①甲以对话方式给乙发出要约,甲未确定承诺期限,双方又未约定承诺期限,乙应即时承诺。②乙的承诺三天后到达,属于迟到的承诺。承诺无效,视为新的要约。甲、乙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二)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承诺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以对话方式承诺。受要约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如当面谈话、打电话、将书面的意思表示当面交给对方等)作出承诺的,自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
2.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承诺。以通知方式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所谓“到达”,指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要约人事实上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3.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自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生效。
4.意思实现。当事人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作出特定的行为来承诺(如向自动售货机投币购物;再如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又如当事人之间有系列交易,没有交易的承诺均未作通知。等等)。自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所作出的“承诺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将订购的货物投邮、装运货物、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
5.以单纯的沉默作出承诺。缔约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承诺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作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
(三)承诺的撤回(★★★)
《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通知发出后,承诺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承诺,要求有二:①发出撤回的通知;②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撤回的效力:阻止了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须注意:承诺只能撤回,但承诺不可撤销。因为承诺生效后,合同就成立了,此时如欲干掉合同,只能解除或者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