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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名师讲义:合同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合同法名师讲义:合同的解除。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特种买卖合同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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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法定解除(第94条)原则:构成根本违约的才可解除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注意程度要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

(4)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特殊情况下的解除(随时解除):a.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b.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c.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d. 委托合同的双方e. 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

2:解除权的行使及解除异议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 教育 网

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溯及力问题: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

(2)损害赔偿问题:有权要求,但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定金责任(随合同无效而无效)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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