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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讲义:悬赏广告
发布日期:2012-1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讲义:悬赏广告。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悬赏广告的名师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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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追随台湾的立法体例,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为承诺(该承诺无须通知,自完成指定行为时生效),从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发生悬赏广告合同之债,悬赏人须按在广告中的承诺履行义务。

可是,悬赏广告合同看似简单,实则有重大问题存焉。①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相对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存在的,应如何处理?这就是两个例外规则(见【例1】和【例2】)。②两个以上的人完成指定行为时,谁有权获得报酬(见【例3】、【例4】和【例5】)。

【例1】甲饲养的藏獒走失,甲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元”。乙不知甲所发启事,发现并送还于甲。①乙虽然在完成指定行为之时不知甲发布的悬赏广告,但乙完成了指定的行为,乙有权请求甲支付报酬3万元。②相对人于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受影响。

【例2】甲饲养的藏獒走失,甲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元”。钟某8岁的女儿不顾钟某的强烈反对,找到该狗并送还甲。①钟某之女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完成了指定的行为,钟某之女有权请求甲支付报酬3万元。②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受影响。 法律 敎育 网

【例3】甲发布悬赏广告,声称:“解答此谜语者,奖励3万”。乙、丙、丁分别于3月1日、3月2日、3月3日解答成功。丁最先通知甲,并领取报酬。①仅最先完成的乙享有报酬请求权。②如甲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丁支付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不得请求甲向自己支付报酬,乙有权请求丁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③如甲向丁支付报酬时为恶意,甲向乙支付报酬的义务并不消灭。④两个以上的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的,仅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例4】甲发布悬赏广告,声称:“解答此谜语者,奖励3万”。乙、丙、丁分别在各自家中于3月1日解答成功。丁最先通知甲,并领取报酬。①乙、丙、丁同时完成指定行为,共同对甲取得报酬请求权,实质上为连带债权。②如甲善意向最先通知的丁支付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丙不得再请求甲向自己支付报酬,乙有权请求丁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丙也有权请求丁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③如甲向丁支付报酬时为恶意,甲向乙、丙支付报酬的义务并不消灭,乙、丙各有权请求甲支付1万元。③两个以上的人同时完成指定行为的,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

【例5】甲发布悬赏广告,声称:“解答此谜语者,奖励3万”。乙、丙、丁单独无法解出,于是戮力同心,共同攻克,终于协力于3月1日解答成功。丁背着乙、丙率先通知甲,声称自己单独解出,并领取报酬。①乙、丙、丁共同完成指定行为,共同对甲取得报酬请求权。②其他法律效果同【例6】。③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由最先通知者对其他共同完成者负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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