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实施以来,我省有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规定的理解不一致,以致部分案件未对被害人重伤后的伤残等级作出评定,影响起诉时对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和审判时的量刑,影响办案质量。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包合三个方面内容:
(1)伤害的手段特别残忍;
(2)伤害的程度是重伤;
(3)被伤害人伤愈、医疗终结后遗留有严重残疾不可恢复。在审判实践中,犯罪人的行为及后果必须同时具备上面三方面的条件,才能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二、对法条中"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可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认定。"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挖眼球、切断手、脚筋或神经、用强酸强硷等化学性物品毁人容貌以及其他暴虐、凶残手段等。"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肢体、器官中的一项的大部缺损、严重变形,肢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伤残等级评定应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为"工伤标准",评定为六级至一级伤残的,为严重残疾其中一级、二级为特别严重残疾。
三、对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应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对被害人作出伤残等级评定。
四、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严格把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方面的条件,准确确定级别管辖。对未作伤残等级评定的,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评定,也可自行指派或聘请有关部门作出伤残等级评定。
五、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严格按照三个必备条件准确量刑。对于未作伤残等级评定或对原评定结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要求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补充有关评定材料,也可以自行指派或聘请有关部门作出伤残等级评定。
六、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六级至一级伤残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七、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须判处死刑的,要根据故意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含缓期二年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