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民法考点:商标注册程序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申请与申请代理
(1)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即实行强制代理制。
(2)未经授权,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后者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受理
商标局受理后认为需要补正文件或者手续的,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3、初审
经初步审定合格者,予以公告;经初步审定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不合格者,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异议
初审后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人均可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要予以核准注册,有异议的,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并裁定。
5、救济方式★★★
凡对上述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者,以及对商标局就异议做出的裁定不服者,均可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裁决不服的,均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异议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标示权、禁止权 .
一、转让权(协议-申请-核准-公告)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许可权(备案制)
1、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三、续展权★★★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注意: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申请,仍不予核准。)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