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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商标权的消灭
发布日期:2012-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注册商标的注销

注销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下列情况下,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的;

2.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

3.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

1、法定情形

(1)注册不当的商标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争议的注册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3)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意: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效果

(1)依法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3)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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