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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反垄断法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反垄断法

一、垄断行为的分类

垄断行为分为经营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

经营性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勾结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单干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般指公司合并

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二、 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勾结)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横向勾):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中国电信)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欧佩克)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日本啤酒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铁道部)

(5)联合抵制交易; (中石油和中石化)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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