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反垄断法
发布日期:2012-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垄断协议
本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一)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并且彼此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为了避免或减少竞争风险,相互达成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协议。简而言之,是指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联合定价】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数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划分市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纵向垄断协议(第14条){一般了解}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豁免规定见本法第15条。
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
【提示:不适用也就是“豁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
1、认定因素。(第18条){一般了解}
2、推定制度。(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