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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一般的证券交易
发布日期:2012-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一般规定

(1)证券交易场所(证券法39):场内交易场所和场外交易场所

(2)证券交易方式(证券法40)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3)证券交易种类(证券法42)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4)证券机构人员的持股限制(证券法43)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的限制义务(证券法45)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禁止短线交易(证券法4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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