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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不是自己 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发布日期:2012-12-21    作者:110网律师
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理赔人不适格,拒绝理赔,程琛无奈之下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2月18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付给原告5378元。 2011年11月8日,原告程琛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向此事故中受害人沈小根支付了医药费16940.72元,后保险公司仅赔付了4622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交强险合同,被告应支付的医疗赔偿限额是10000元,所以被告还应支付5378元给原告。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车辆虽在被告下投了交强险,可投保人不是原告,而是陈大牛,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拒绝赔付。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378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陈大牛合伙购买该事故车辆,由陈大牛作为投保人,在被告处为事故车辆投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被告为保险人,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各自履行了义务,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规定,原告系是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应为本案适格主体。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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