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投保人迟延交纳保险费甚至出险后才交纳保险费最终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判例。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保险公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的:
1、在保险合同中直接将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情况下:由于保险合同未生效,保险公司可以此理由进行抗辩。
2、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交纳保险费是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条件的情况下:由于在投保人没有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责任期间没有开始,投保人就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条款中将投保人不交纳保险费作为免责事项的情况下:
如果在保险合同中将不交纳保险费作为免责事项,且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那么,在不存在以上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合同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吗?
根据《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享有履行抗辩权,但是,一旦投保人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虽然是迟延履行,作为保险公司也只能可以要求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但却只能履行保险责任。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将迟延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的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