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以“猝死”不属于“意外身故”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能否以“猝死”不属于“意外身故”为由拒绝赔付
张先生旅游前购买了保险公司的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张先生赴旅游期间,猝死在一家宾馆的温泉池内,事发后,经当地公安机关到场勘验,排除了他杀、自杀等,最后结论为“猝死”。此后,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结案通知书,拒绝赔付,理由是被保险人身故原因为“猝死”,不予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张先生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未直接约定猝死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或是免责范围,所以应根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所承保的意外伤害或免责条款中所约定的“既有疾病的急性发作”加以认定。
根据保险法和涉案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受益人在索赔时原则上应承担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责任。在本案中,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已经及时通知了被告,并向被告提供了被保险人的生前全部病史,对被保险人不存在潜在疾病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证明义务。在此情况下,被告不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被保险人之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并承担全部的保险金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