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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
发布日期:2012-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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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按照下列规则确定:①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比如:《物权法》第199、239条。再比如: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先来后到”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1】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1.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竞合规则

同一动产上并存质权、抵押权、留置权时,其彼此间的优先性问题十分复杂。(2003-3-38)与(2011-3-7)两次考到其中比较简单的情形。现有必要予以较为详尽的叙述,以备不时之需:

(1)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分“先成立留置权”还是“后成立留置权”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

①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与质权、抵押权。《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例2】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将汽车交给丙修理,丙因甲不支付到期修理费而将汽车留置。①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②法理基础是:丙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丙的债权是提供劳务获得的债权(十有八九是丙养家糊口的依靠)。

【例3】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将汽车交给丙保管。此后,丙因乙不支付到期的保管费而将汽车留置。则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质权。

②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此时,关键在于质权或者抵押权是谁设立的。又分两种情况:(a)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b)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例4】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①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②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

【例5】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甲因特别需要用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就给乙说了一箩筐好话,乙同意把汽车交给丙(但乙并不放弃留置权),甲在汽车上给丙设立质权。①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质权。②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③当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乙的留置权的效力减弱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6】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乙需要给丙提供担保,乙找到甲,请求甲同意自己用该汽车给丙提供担保,得到甲同意后,乙以自己的名义用该汽车给丙设立质权(抵押权)。①丙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②法理基础:担保人的权利总不能优越于被担保之债权人的权利。法律 敎育 网 

【例7】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乙需要给丙提供担保,乙谎称自己是汽车的所有人,将该汽车质押(抵押)给不知情的丙。①丙善意取得汽车质权(抵押权)。②丙的质权或者抵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

(2)质权与抵押权之间。分动产所有人“先抵后质”与“先质后抵”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注意:为了简化问题,这里只分析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先后设立质权与抵押权的情形,不考虑质权人或抵押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那样问题太复杂,没有必要。)。

①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由于《物权法》第188条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a)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b)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②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真题研习】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11年·卷三·7题)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2.抵押权的顺位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须注意:理解《物权法》第199条,须先掌握《物权法》第187、188条。①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招标、拍卖取得的)荒地的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的,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所以,不动产上只存在登记过的抵押权。②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设立动产抵押权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的,可能有的办理了抵押登记,有的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这样,《物权法》第199条就应这样来理解:(1)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①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②同一天登记(比如一个上午登记,一个下午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①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②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③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8】甲一汽车价值300万元。3月1日,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担保100万元债权),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4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担保100万元债权),7月1日才办理抵押登记。6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丁(担保100万元债权),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8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戊(担保100万元债权),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①丁的抵押权为第一顺位;丙的抵押权第二顺位;乙和戊的抵押权均为第三顺位。②此例重点想说明另外两个问题:(a)甲的汽车仅价值300万元,但共担保了400万元的债权(超额抵押)。《担保法》不允许这样做,但《物权法》允许。(b)现假设丙(第二顺位)的债权已经到期,但是丁(第一顺位)的债权尚未到期,那么丙是否有权拍卖该汽车呢?答案是:丙有权拍卖汽车,但是,应当将拍卖所得的价款先给第一顺位的丁提存约100万元,丙才能就剩余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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