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车牌后向车主索要钱财构成何罪
案例
无业人员王某利用车主怕重办车牌麻烦的心理,以撬盗汽车车牌后让车主拿钱赎回的办法以获得非法收入。2011年8月,王某累计撬盗车牌14块,每次盗窃后均向车主索要钱款,称如若不给钱款,则毁掉其车牌。多数车主嫌重办车牌麻烦,而将钱如数汇至王某的帐户。如是,王某共得赃款3000元。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这种观点认为机动车号牌由国家机关发放,有国家机关证件的特征,盗窃车辆牌照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王某进行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围,刑法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作扩大解释,王某不应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王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对被告人王某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国家机关证件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规范性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2月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而车辆号牌并没有明文规定为国家机关证件。因此,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二、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通过、5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本案中,王某累计撬盗车牌14块,且每次盗窃后均通过威胁车主如不给付钱款则毁掉其车牌的手段,强行索要钱款共计3000元,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应对王某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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