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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产律师】:《只因协议书未写交房时间,买房人折了7000元 》
发布日期:2012-12-11    作者:110网律师
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住房定购合同,并交了定金3万元。因合同中未约定交房时间,双方发生分歧,最后开发商仅退还定金2.3万元。 6月22日,何秀芳(化名)与武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融侨锦江”定购协议书》,约定购买硚口区融侨锦江楼盘的住房一套,在签订协议时何女士交纳定金3万元,并约定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买方未按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达15天,卖方有权解除定购协议,不退还定金。
6月29日,何秀芳到融侨公司商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后双方因对交房时间等未在《“融侨锦江”定购协议书》中约定的事项发生分歧,未能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何秀芳要求融侨公司退还3万元定金,而融侨公司认为何秀芳违约,拒绝退还。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武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之前一次性退还何秀芳定金2.3万元。
[ 律师说法 ]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钰林称
,由于双方签订的《“融侨锦江”定购协议书》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协议不签订合同应该不退定金。但是双方因为交房日期未能约定,导致合同谈不拢,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同样购买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记者汪文汉 实习生江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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