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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晨报特邀我点评的报道
发布日期:2012-07-27    作者:110网律师
横穿马路遇车祸
行人也要担次责
 
    本报讯(记者汪文汉  实习生卢琴 江俊杰 雷云)行人未经人行道线横穿马路,被撞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定,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去年1117日,仙桃人郭某驾驶朋友谷某的小型客车,在行至沿河大道双厂巷闸口门前时,将未经人行道线横过马路的李某撞倒。李某立即被送往省中山医院,接受住院治疗31天。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十级伤残。
 
    市交管局硚口大队对这次事故进行鉴定,认为郭某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承担20%的责任。经查,肇事车在华安财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李某因为后期治疗和赔偿事项与郭、谷等产生纠纷,于是李某将郭、谷二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670元。
 
    近日法院判决,郭、谷二人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各项损失49123元。
 
    湖北朋来事务所律师张涛认为,此案中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违法行为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还规定:行人横过公路应当走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没有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的应当在观察来往车辆、确保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横穿、后退或者中途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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