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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怎么判刑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110网律师

敲诈勒索罪怎么判
(席胜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71933)
本律师结合在深圳地区(包括宝安看守所,福田看守所,南山看守所,罗湖看守所,深圳市第一,第二看守所等等)多年办理刑事案件(本文就贩卖毒品罪案件为例)经验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总结就贩卖毒品案件在深圳各区(南山区,宝安区,福田区,罗湖区)法院的量刑规范,以供参考,具体案件建议委托律师实际介入辩护。
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强奸同一妇女、奸淫同一幼女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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