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已参加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年检登记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省厅核发的《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
②《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资料;
③职工花名册、录用备案材料和劳动合同签订、鉴证材料;
④工资支付材料及有关劳动工资报表;
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
⑥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