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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初审)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初审)

    说明: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地市级公安机关承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报省级公安机关复审。

一、受理

二、初审

三、告知

四、时限

五、监督措施

    初审项目名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初审)。

    初审项目编号:

    初审项目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和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6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公布)。

    初审总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初审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申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须向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到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领取《生产登记申请书》并如实、完整、准确填写;
    
    2、 营业执照;

    3、 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4、 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且真实、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将申请材料及初步意见转给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二、初审:

    标准:

    1、申请材料符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且真实、规范、有效。

    2、申请人必须是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经办人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技防工作

主管处长审批;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主管处长按照初审标准审批,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批意见,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报省公安厅技术防范办公室复审;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批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三、告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1、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2、 初审不合格的,由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通知提出申请的企业,并将初审不通过的决定和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 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四、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监督措施

    1、 建立投诉制度,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2、 将材料初审工作纳入内部执法质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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