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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各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
办理时限: (一)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县局技防办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二)市局技防办在收到分(县)局技防办报送的初审合格的文件资料以及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评审合格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三)初审或审批不合格的,应由分(县)局技防办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企业。
申办对象资格: (1)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产品应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3)具备健全的产品质量体系;(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以及在编的技术和行政管理人员应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且考核成绩合格;(5)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申办手续: 本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领取、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生产登记申请书》),并将填妥的《生产登记申请书》和下列文件资料报送分县局技防办(所有文件资料应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1)营业执照副本、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2)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型号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复印件;(3)技术培训合格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4)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包括24小时报修热线电话、报修响应时间、售后服务协议文本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5)每种型号的产品标准、照片和说明;(6)企业简介。
办理程序:

  (1)分县局技防办受理后,应对企业进行初审:

  ①查验企业报送的以上各类文件资料;

  ②核实《生产登记申请书》填写内容;

  ③实地考察企业的生产状况,以及依法经营情况。

  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局技防办审批。

  (2)市局技防办在收到分县局技防办报送的初审合格的文件资料后,应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评审。
  (3)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上报文件资料符合要求,并通过市局技防办审批的,由分县局技防办及时向有关企业颁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初审或审批不合格的,由分县局技防办向有关企业填发《不予批准生产登记的通知》,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办理依据: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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