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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险的特殊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
例外: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死亡险,不受1)规定限制。但是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死亡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
(3)死亡险合同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4)自杀死亡的特别规定
1)不给保险金情形:
①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②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应给保险金情形:
①自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