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的原告申请撤诉时的处理。(意见第160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在法院准许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本诉的原告与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两个独立之诉:一个是原被告之间的本诉;另一个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原告的诉讼地位。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
区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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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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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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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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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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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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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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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之诉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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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为共同原告,也可以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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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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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参加,即起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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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动参加,也可以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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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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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始后,结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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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阶段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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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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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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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自己以及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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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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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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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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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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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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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的合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