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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法讲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司考民诉命题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的原告申请撤诉时的处理。(意见第160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在法院准许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本诉的原告与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

区别项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
参诉依据 有独立的请求权 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诉地位 参加之诉的原告 可以为共同原告,也可以为共同被告
参诉方式 主动参加,即起诉方式 可以主动参加,也可以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
参诉时间 一审开始后,结束之前 可以在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阶段参加
参诉目的 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自己以及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对象 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仅为对方当事人
合并种类 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诉讼主体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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