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笔记:监护责任
发布日期:2012-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笔记:监护责任。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监护责任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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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替代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
A.有经济能力的,本人承担责任
B.无经济能力的,仍由原监护人承担
2、承担责任的财产
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本人财产赔偿
被监护人财产不足,监护人财产赔偿 法律 敎育 网
(二)完全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能力后的责任
1.基于过错暂时丧失意识能力——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2.非基于过错行为人暂时丧失意识能力——行为人承担公平责任适当补偿
3.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暂时丧失意识能力——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