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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笔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发布日期:2012-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笔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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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免责事由(抗辩事由)——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之所以可以抗辩,因为责任构成的要件被打破

 

2、五种正当理由——违法行为的正当化

(1).执行职务

(2).受害人同意

(3).自助行为

注意:前三种侵权法没有规定,但依然是考试范围

(4).正当防卫 法律 敎育 网

【侵权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紧急避险

【侵权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四种外来原因——因果关系的介入

(1).过错相抵

【侵权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受害人故意

【侵权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注意:过错相抵和受害人故意的区别

受害人故意导致自己损害,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此时原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打破,所以完全免除行为人责任。

过错相抵是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原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被关系还存在,只不过混合了受害人的故意和过失,所以只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3).第三人原因——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较违约责任,第三人原因不得免责

(4).不可抗力【侵权法第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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