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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笔记:侵权责任的形式
发布日期:2012-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笔记:侵权责任的形式。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民法高频考点侵权责任的形式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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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笔记:侵权责任的要件和分类

司考民法笔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司考民法笔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笔记: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一)责任方式的体系

【侵权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侵犯物权的责任——修理、更换、重作)

(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责任)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法律 敎育 网

绝对权保护的责任: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①绝对权保护的责任与物上请求权竞合,择一行使;

②绝对权保护的责任还适用于人身权、知识产权领域。

【侵权法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特殊的两种损害赔偿

1.返还性赔偿

【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惩罚性赔偿

【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共同点归纳:

(1)侵犯的都是人身权益,而非财产权益;

(2)赔偿的都是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两者可以并用;

(3)赔偿数额都超越了实际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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