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辅导:招标投标法
发布日期:2012-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招标投标法》内容较多,本节从考生的需要出发,进行了详细、重点归纳,删除了几乎全部为考试所不必需的内容,希望考生详细掌握在本节逻辑结构下的重点内容。
1.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是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和投标的一次性等特征。
2.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3.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我国目前招标投标活动是按行业分为基本项目建设、进口机电设备、机械成套设备、科研项目、建筑项目等进行的,没有统一的监督部门。而且有关部门的职权划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化,还可能有所调整。招标投标法第7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4.招标
(1)招标的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3)招标程序
A.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
B.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C.对招标人的禁止性规定。
D.招标法定时间。
E.重新招标。
5.投标
(1)投标人与投标资格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意:对于自然人,法律作出了不同于招标人的特殊规定,即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一个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作为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在联合体内部,各方应当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在招标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后,应当由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法条:第31条
(3)投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4.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开标
(1)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的招标文件启封,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评标
评标是指对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选出最佳投标。
要求,对其全部予以否决的法律行为。
(3)中标
中标指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最终选中投标人并使其中标的法律行为。
重点法条:第45、46条
7.法律责任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